公司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 时间:2020-11-2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党委议事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十大正规平台二级公司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三条 党委会议是公司党委的决策形式。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会议参加人员

第四条 党委委员是会议的组成人员。一般情况下非中共党员行政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会议讨论决定人事、职称、奖惩、党员发展等事项,如涉及本人或亲属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一)学习传达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组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办法。

(二)研究决定公司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工作计划、重要活动实施方案等,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公司党支部的设置调整及支部书记选任,研究制定党员发展计划、审议党员发展事项,研究决定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奖惩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学院内设科级机构的设置调整方案,研究决定科级干部任免调整建议。

(五)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学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教师职称评聘、进修学习、师德考评、年度考核、绩效分配、评先评优等事项,研究决定民主评议党员问题。

(七)研究学院工会、共青团、员工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八)研究决定本单位5000元以上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九)听取有关方面的工作汇报,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十)研究公司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先经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

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先对工作方案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进行审核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正确区分公司党委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替代党委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九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其他党委委员或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条 重要议题上会前应充分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涉及干部任用的,应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并在会前充分听取非中共党员行政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凡属党委委员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日常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议研究讨论。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五条 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第六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进行,除突发重大事件外,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

第十七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或方案,然后展开讨论,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做出结论。与会人员讨论时要针对议题明确具体地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结论。

第十八条 会议需进行表决时,可根据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参加表决。

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九条 会议集体讨论意见出现较大分歧时,可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沟通,并再次召开会议讨论。如果仍不能形成一致的决策意见,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票决,形成决策意见后予以实施,必要时应向公司党委报告。

第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七章  决定决议的传达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工作,会议记录要规范。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会议记录、纪要应妥善保留并及时存档。

第二十二条  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必要时应及时向公司党委汇报,并传达至学院全体党员。

第二十三条 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决议。

第二十四条 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决议及其形成的过程,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 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二十六条 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重新召开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党委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公司党委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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